《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卷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 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 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膺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 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 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 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 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 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 組織作弊的;
(二) 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 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 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 按以下辦法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 紀:
(一)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批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 信息的;
(九)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彖加考試的;
(二)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券加考試的;
(六)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杓、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 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誰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 試秩序的行為: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彩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 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 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 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返期間 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 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再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 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 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俗格或者其學籍。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杓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 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 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蛘邌挝惶峁┫嚓P信息,作為招生 參考條件。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 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對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 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考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 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 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 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 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 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 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彩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 是否予以錄取。
撰文:楊佳順
圖片:無
審核:丁勁松
上傳:楊佳順